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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破产管理人选定办法

2024-05-09 来源:易榕旅网

法律主观:

一般指定 律师 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 破产清算 事务所担任 破产管理人 。 债权人会议 认为管理人不能依法、公正执行职务或者有其他不能胜任职务情形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更换。指定管理人和确定管理人报酬的办法,由最高人民法院规定。管理人依照 企业破产法 规定执行职务,向人民法院报告工作,并接受债权人会议和 债权人 委员会的监督。管理人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向债权人会议报告职务执行情况,并回答询问。 《企业破产法》第二十四条管理人可以由有关部门、机构的人员组成的 清算 组或者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破产清算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担任。人民法院根据 债务人 的实际情况,可以在征询有关社会中介机构的意见后,指定该机构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并取得执业资格的人员担任管理人。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 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 企业法人有前款规定情形,或者有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可能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进行重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 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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