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政违法案中的货值金额
在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行政处罚案件中,罚款是必选的一种行政处罚方式。而罚款的基数就是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包括已经售出和未售出的产品)的货值金额。例如,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处货值金额50%以上3倍以下罚款,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的,处货值金额等值以下的罚款。
根据《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货值金额是指当事人违法生产、销售产品的数量(包括已售出的和未售出的产品)与其单件产品标价的乘积。对生产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明示的单价计算;对销售的单件产品标价应当以销售者货签上标明的单价计算。生产者、销售者没有标价的,按照该产品被查处时该地区市场零售价的平均单价计算。
二、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刑事犯罪案件中的销售金额和未销售产品的货值金额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十六条的规定,生产、销售伪劣产品应予以刑事立案的情形有三种情形:
(1)伪劣产品销售金额5万元以上的;
(2)伪劣产品尚未销售,货值金额15万元以上的;
(3)伪劣产品销售金额不满5万元,但将已销售金额乘以3倍后,与尚未销售的伪劣产品货值金额合计15万元以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