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大病医疗救助范围
1、大病医疗救助是指依托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结算平台,资金投入稳定、服务平台共用、信息资源共享、结算支付同步、管理运行规范、救助效果明显、能够为困难群众提供快捷服务、覆盖城乡科学规范的一种新型医疗救助制度。
2、农村五保对象:
(1)城镇无劳动能力、无经济收入来源、无法定赡(抚)扶养人的人员(简称城镇三无人员);
(2)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
(3)享受民政部门定期定量生活补助的60年代精减退职职工;
(4)享受民政部门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
(5)总工会核定的特困职工;
(6)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
二、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怎么扣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纳税人及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分别计算扣除额。
三、大病医疗救助申请流程
1、申请:
医疗救助待遇的申请按属地管理原则,救助对象向户口所在地或街乡社保所提出书面申请,填写《**市农村医疗救助申请审批表》,并提交证明材料。
2、受理:
街乡社保所进行城乡特困人员医疗救助待遇的登记、申请受理等工作。在《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意见后,与其它申请证明材料一并上报乡镇人民政府民政部门。
3、审核:
乡镇民政部门对街乡社保所上报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填写《**市农村特困人员申请医疗救助情况登记表》,并在《申请审批表》中填写建议补助金额和救助意见后,汇同《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请示》一并上报区县民政局核准。
4、审批:
区县民政局对街乡上报的医疗救助申请材料以及提出的救助意见进行复审核实,负责医疗救助待遇的审批。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其《申请审批表》上填写批准意见后,与《关于申请审批医疗救助待遇的批复》一起返回街乡民政部门按比例给予救助;不符合医疗救助条件的,在《申请审批表》中注明理由,退回街乡,并由街乡社保所通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