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如下范围:
1、扣除标准: 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
2、扣除对象: 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 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以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
3、所需材料: 纳税人应当留存医药服务收费及医保报销相关票据原件;
4、扣除的计算时间: 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专项附加扣除需提交下列资料:
1、纳税人本人、配偶、子女、被赡养人等个人身份信息材料;
2、以及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与专项附加扣除相关的信息材料。
综上所述,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指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