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从2019年1月1日起,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累积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汇算清缴时扣除。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其中(1)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是指在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2)为使家庭在实际扣除过程中享有更多的自主决定权,纳税人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本人或者其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发生的医药费用支出可选择由其父母一方扣除。(3)纳税人日常看病时,应当注意留存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原件备查,同时,可以通过医疗保障部门的医疗保障管理信息系统查询本人上一年度医药费用情况。纳税人在年度汇算清缴时填报相关信息申请退税,并需提供医疗服务收费相关票据复印件。
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