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发生的与基本 医保 相关的医药费用支出,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指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部分,由纳税人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办理汇算清缴时,在80000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个人所得税 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四条 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 住房贷款 利息或者住房租金、 赡养老人 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自符合条件开始,可以向支付 工资 、薪金所得的扣缴义务人提供上述专项附加扣除有关信息,由扣缴义务人在预扣预缴税款时,按其在本单位本年可享受的累计扣除额办理扣除;也可以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 纳税人同时从两处以上取得工资、薪金所得,并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上述专项附加扣除的,对同一专项附加扣除项目,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人只能选择从其中一处扣除。 享受大病医疗专项附加扣除的纳税人,由其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内,自行向汇缴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汇算清缴申报时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