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继子女是否享有继承权
其实,过继孩子是民间的一个习俗。对于过继的孩子,一般来说,也相当于养子女。可按照下列养子女的规定来的。
《民法典》规定: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养父母与养子女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父母子女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养父母的近亲属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法律关于子女与父母的近亲属关系的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就是说,被收养人自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这就是说,被收养人自收养关系成立之日起,便取得收养人婚生子相同的法律地位,并同时消除了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一般地说,养子女应无权继承生父母的遗产。
《民法典》的规定,在一定的情况下,养子女是可以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的。这种情况,《民法典》的规定是:“对继承人以外的依靠被继承人抚养的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人,或者继承人以外的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分给他们适当的遗产。”这就是说,养子女如对生父母抚养较多,作为继承人以外的对被继承人抚养较多的人,可以得适当的遗产。关于过继子女和过继父母的关系,笔者认为,如果过继发生在《民法典》之前,且双方存在扶养关系,则过继子女与过继父母的关系适用民法典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有继承权,过继子女对过继父母应当尽赡养义务;虽然过继发生在《民法典》之前,但双方不存在扶养关系,双方不得适用民法典中的父母子女关系,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如果过继发生在《民法典》之后,且未理收养登记的,则不论双方是否存在扶养关系,均不得适用民法典中的父母子女关系,双方互不存在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关系。从上可知,有效的过继视为合法的事实收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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