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为人在河道非法采沙的,能判非法采矿罪。行为人犯此罪的,一般会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法律依据:《刑法》
第三百四十三条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擅自进入国家规划矿区、对国民经济具有重要价值的矿区和他人矿区范围采矿,或者擅自开采国家规定实行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采取破坏性的开采方法开采矿产资源,造成矿产资源严重破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如何处理河道非法采洗砂
1、抓好非法采砂、洗砂设备的拆除和撤离工作。由水务局牵头,国土、公安、环保、安监及相关乡镇配合,督促成县境内“一江三河”流域非法采砂点限期拆除采砂、洗砂设备,并按要求撤离河道。对不按要求和时限拆除的,依法予以。同时,要组织精干力量督促非法采砂业主限期对采空区进行回填,恢复河道。
2、抓好罚款收缴工作。由水务局负责,对下发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采砂点要尽快采取相应措施,限期足额收齐罚款,对超出时限要求的要按照相关规定收取滞纳金。对故意拖延时间,迟迟不交,甚至拒绝缴纳的采砂点,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执行,并按照情形追究业主的法律责任。
3、依法进行责任追究。水务部门要根据非法采砂对河道采砂量进行评估,对造成严重威胁河道安全和河势稳定的,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环保局要督促评估单位尽快完成非法采砂对环境破坏的评估,涉嫌构成犯罪的及时移交公安机关立案调查。由监察局负责,对干部职工参与非法采砂的行为进行调查,特别是村干部参与的,一经查实,要按照相关干部管理办法从严进行处理,对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要移交司法机关进行处理。
4、抓好案件查办工作。由公安局负责,水务、国土、环保等部门配合,进一步加快案件查办力度,对已经移交到公安机关的6户采砂量大、生态环境破坏严重的案件,要尽快整理证据材料,提请批捕。公、检、法要密切配合,对提请的各类案件要做到快查快究、快捕快诉、快审快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