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销售合同法律性质是什么
对于商品房销售广告的性质,司法实践中存在不同观点:
第一种观点认为,像其他商业广告一样,商品房销售广告除非包括了合同的主要内容从而成为要约,一般只属于要约邀请或要约引诱,意在邀请购房者提出购房要约,而作为要约邀请的商品房销售广告是没有拘束力的。因此,商品房销售广告只是一种要约邀请,如未将广告宣传的内容订入合同,就不能认定为是合同内容,销售广告中的虚假宣传,只是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应负的义务,可考虑以缔约过失责任对买受人予以补救。
第二种观点认为,由于要约引诱具有“对世性”,当事人在发出要约引诱时必须先尽前契约义务,如揭示合同内容的所有事实,不能随心所欲或作虚假的陈述,因此广告的真实性己成为当今世界各国对广告的最基本的要求。由于开发商对其在售楼广告中作出的说明和允诺的内容,往往又利用其订立合同时的优势地位,拒绝订入合同中,故其明白无误的“说明和允诺”从本质上说己经构成像悬赏广告一样的特殊要求,它以购房人完成签订购房合同的行为为对价和承诺。在这一特殊要约的有效期内,开发商不得随意撤销或变更许诺,即广告许诺具有不可撤回性,也就是开发商在前契约阶段所承担的以忠实、协力、诚信为内容的前契约义务,通常称之为“要约的形式拘束力”《广告法》第8条规定:“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产地、用途、质量、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或者对服务的内容、形式、质量、价格、允诺有表示的,应当清楚、明白。广告中表明推销商品、提供服务附带赠送礼品的,应当标明赠送的品种和数量。”这一规定体现了诚实信用的先契约义务原理,即清楚明白的广告许诺,具有不可撤回的形式拘束力。因此开发商在售楼广告中作出许诺以后,一旦与购房人与之签订买卖合开发商应当毫无选择地履行广告许诺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