葛某是一家纺织厂的职工,由于工作需要,经常上夜班。这天,又轮到葛某上夜班,以往都是丈夫接她下班,但是今天丈夫有事,葛某只好自己骑车回家。葛某在回家的途中,需要经过一段比较黑暗的路段。正当葛某惴惴不安时,后面来的一辆大卡车忽然鸣了一下喇叭,葛某一慌,连人带车摔进马路上的一个大坑中。后来,葛某被丈夫送入医院,经检查小腿骨折,花费医疗费近8000元。经查,路上的大坑是自来水公司挖的,由于没有设置明显标志,导致葛某未发现大坑而摔伤。那么葛某的损失应当由谁负责?
本案涉及地面施工致人损害的问题。葛某的损失应由施工方即自来水公司承担。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八条规定,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掘、修缮安装地下设施等造成他人损害,施工人不能证明已经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由此可知,在地面施工期间造成的损失由施工人负责。施工人在公共场所或者道路上挖坑、修缮、安装地下设施,应当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如果没有采取相关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施工人应当承担民事侵权责任。一般情况下,对于公路等公共设施倒塌致人损害的,应该由相关具体施工人承担责任。另外,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管理人不能证明尽到管理义务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窨井等地下设施造成他人损害的,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管理人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尽到了管理义务则要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中,葛某下夜班骑车回家时连人带车摔进马路上的大坑中,受伤住院。由于马路上的大坑是自来水公司挖的,且其并没有设置明显标志,也没有采取其他安全措施,因此自来水公司作为施工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地面施工时需要设置明显标志和采取安全措施。设置明显标志要求施工标志必须具有鲜明性和警示性,施工标志必须放置在足以警示车辆和行人安全通行的安全距离外;安全措施则要求施工人必须尽到善良管理人的注意义务,如对施工设施加强管理、消除安全隐患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