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员工进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后,首先在社保局网进行劳动就业备案。点击社保局官网;打开社保官网后,点击【单位业务查询 】后面的【点击进入】;打开社保官网后,点击【单位业务查询 】后面的【点击进入】;点击【登录】后,进入到社保系统主界面,点击页面上方的【劳动就业】;点击页面上方的【劳动就业】后,点击页面左边的【就业登记】;点击页面左边的【就业登记】后,填写员工资料信息,以及工资合同信息;填写好资料后,点击【保存并结束】,如果还需要增加其他员工信息,则点击【保存并新增】;点击【保存并结束】后,点击页面左边的【就业登记提交】;点击页面左边的【就业登记提交】后,页面会弹出参保人的信息,把页面拉到最下方,勾选“同意声明内容”,输入联系人、联系电话,输完后,点击【全部提交】;等待1-2个工作日,社保局后台会进行审核,审核通过后,再把员工信息添加到地税系统内。打开税局官网,并进行登录;登录税局官网后,点击【申报缴税】;点击【全部提交】后点击【申报缴税】后,点击【社保费管理】;点击【社保费管理】后,点击页面左边的【社保增员登记】;点击页面左边的【社保增员登记】后,填写员工参保资料,填写好后,点击【保存】;点击【保存】后,页面会提示“本次增员操作成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第五十八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内为其职工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未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定其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应当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国家建立全国统一的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个人社会保障号码为公民身份号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