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在法律上不被承认,但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只要转让双方所订立的转让合同符合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而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只要其符合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然而,农村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禁止转让。
法律分析
关于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的有效性,根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和《农村房屋土地管理办法》的规定,农村土地属于村内公共资源,而非私人所有。因此,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仍然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尤其是在农村土地流转的过程中,当事人可以通过签订合同的方式实现土地资源的流转。但是,这种合同的效力是待定的,可能会受到法律制裁。因此,建议您在进行农村宅基地买卖时,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
因购买者是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宅基地使用权可以在本集体成员内部流转。因此,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只要转让双方所订立的转让合同符合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
2、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有效。
我国相关法律、法规虽然禁止将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但对农村居民转让房屋所有权并无禁止性规定,而国家相关政策也无禁止向本集体经济组织外的农村居民出售房屋的规定。因此,对这类农村房屋转让合同,只要其符合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
3、对农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城镇居民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三条具备下列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有效:
(一)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意思表示真实
(三)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二、农村宅基地的性质定位是什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条第二款规定: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一部分,集体土地可以分为农业用地与农村建设用地,而宅基地属于农村建设用地部分。在现有的法律框架内,农民宅基地的使用权原则上禁止转让。
我国《土地管理法》第43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建设用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但是兴办乡镇企业和村民建设住宅经依法批准使用本集体经济组织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或者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经依法批准使用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除外。
该法第63条规定:农村集体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权不得出让、转让或者出租用于非农业建设,但是,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依法取得建设用地的企业,因破产、兼并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权依法发生转移的除外。
三、宅基地转让出租的限制
宅基地转让、出租的,不得再申请宅基地
权利人转让房屋及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应当将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转让给本集体经济组织内符合建房申请宅基地条件的成员
转让房屋及宅基地使用权后,宅基地使用权主体发生变化,并涉及受让人取得新的宅基地,故应当依法办理转让登记手续。宅基地以及住宅房屋,不仅可以用于居住,也可以用于从事家庭生产和经营活动。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具有无偿性、福利性,申请取得宅基地使用权后,满两年未建设房屋的或房屋坍塌、拆除两年以上未恢复使用的,其宅基地使用权由集体经济组织无偿收回。
根据《民法典》第三百六十二条至第三百六十五条专门对宅基地使用权的问题做出了规定,它明确:
宅基地使用权人依法对集体所有的土地享有占有和使用的权利,有权依法利用该土地建造住宅及其附属设施。
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行使和转让,适用土地管理法等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
宅基地因自然灾害等原因灭失的,宅基地使用权消灭。对失去宅基地的村民,应当重新分配宅基地。
已经登记的宅基地使用权转让或者消灭的,应当及时办理变更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结语
农村宅基地买卖合同在法律上不具有有效性,但在实际操作中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农村房屋转让,只要转让双方所订立的转让合同符合有效合同要件,就应当认定转让合同有效。而对于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与外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之间的房屋转让合同,只要其符合有效合同其他要件,也应依法认定为有效合同。然而,对农村宅基地使用权向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外的人转让,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禁止,转让合同应认定无效。因此,在进行农村宅基地买卖时,务必咨询专业律师以确保合法权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2012修正):第九章 农民权益保护 第七十一条 国家依法征收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应当保护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法给予农民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征地补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17修订):第八章 扶持措施 第六十八条 农民专业合作社从事农产品初加工用电执行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农民专业合作社生产性配套辅助设施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部门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沙治沙法(2018修正):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三十四条 使用已经沙化的国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享有不超过七十年的土地使用权。具体年限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使用已经沙化的集体所有土地从事治沙活动的,治理者应当与土地所有人签订土地承包合同。具体承包期限和当事人的其他权利、义务由承包合同双方依法在土地承包合同中约定。县级人民政府依法根据土地承包合同向治理者颁发土地使用权证书,保护集体所有沙化土地治理者的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