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3%征收率的适用范围:
(一)小规模纳税人(除不动产业务外)缴纳增值税适用3%征收率。
(二)一般纳税人选择简易计税办法适用3%征收率的情况:
(1)寄售商店代销寄售物品(包括居民个人寄售的物品在内)。
(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3)自来水公司销售自来水。
(4)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5)县级及以下小型水力发电单位生产的电力(非火力发电)。
(6)自产建筑用和生产建筑材料所用的砂、土、石料。
(7)以自己采掘的砂、土、石料或其他矿物连续生产的砖、瓦、石灰。
(8)自产的自来水。
(9)自产的商品混凝土(仅限于以水泥为原料生产的水泥混凝土)。
(10)自己用微生物、微生物代谢产物、动物毒素、人或动物的血液或组织制成的生物制品。
(11)单采血浆站销售非临床用人体血液。
(12)典当业销售死当物品。
(13)药品经营企业销售生物制品。
(14)建筑企业提供建筑服务属于老项目的、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
(15)提供教育辅助服务、非学历教育服务。
(16)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抗癌药品。
(17)进口抗癌药品。
(18)生产销售和批发、零售罕见病药品。
(19)进口罕见病药品。
(20)公共交通运输服务
(21)动漫产品的设计、制作服务,以及在境内转让动漫版权
(22)电影放映服务、仓储服务、装卸搬运服务、收派服务和文化体育服务
(23)以纳入营改增试点前取得的有形动产为标的物,提供的有形动产经营租赁服务
(24)在纳入营改增试点前签订的,尚未执行完毕的有形动产租赁合同
(25)收取试点前开工的高速公路通行费。
※提示:一般纳税人一旦选择简易计税,36个月内不得变更。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第二十八条 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征收税款,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农业税应纳税额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定。
第二十九条 除税务机关、税务人员以及经税务机关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委托的单位和人员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税款征收活动。
第三十条 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履行代扣、代收税款的义务。对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负有代扣、代收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税务机关不得要求其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扣缴义务人依法履行代扣、代收税款义务时,纳税人不得拒绝。纳税人拒绝的,扣缴义务人应当及时报告税务机关处理。税务机关按照规定付给扣缴义务人代扣、代收手续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