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婆婆的房子过户给儿媳,离婚后归谁?

2024-03-18 来源:易榕旅网

婆婆房产过户给儿媳离婚归儿媳个人所有,除非有明确规定赠予个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夫妻共同财产应进行分割。儿媳没有法定义务照顾生病的婆婆,但从道德层面应承担照顾责任。赡养人应提供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配偶应协助赡养人。对患病的老年人应及时治疗和护理,提供医疗费用。

法律分析

一、婆婆房子过户给儿媳离婚归谁

1、婆婆房子过户给儿媳的,如果明确规定只赠予儿媳一人的话,就属于儿媳的个人财产,离婚归儿媳个人所有。如果没有明确规定只赠予个人,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以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二、婆婆生病儿媳是否有义务照顾

对于儿媳有没有照顾生病婆婆的义务,我国法律是没有规定的,所以这不是属于法定的义务,但从道德层面,儿媳应该承担照顾的责任。

1、老年人养老以居家为基础,家庭成员应当尊重、关心和照料老年人;

2、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

3、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4、赡养人的配偶应当协助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

5、赡养人应当使患病的老年人及时得到治疗和护理;对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应当提供医疗费用。

结语

婆婆房产过户给儿媳,若明确规定只赠予儿媳,则属于个人财产,离婚归儿媳所有;若无明确规定,则视为夫妻共同财产,离婚需进行分割。根据《中华人民共和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夫妻共同所有工资、奖金、劳务报酬、生产、经营、投资收益、知识产权收益、继承或受赠的财产(除特定情况),以及其他应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关于照顾生病婆婆的义务,法律未明确规定,但从道德层面,儿媳应承担照顾责任。赡养人应供养、照料老年人,配偶应协助赡养人履行义务,为患病老年人提供治疗和护理,经济困难者应提供医疗费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九章 所有权取得的特别规定 第三百一十一条 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者动产转让给受让人的,所有权人有权追回;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受让人依据前款规定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

当事人善意取得其他物权的,参照适用前两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章 共有 第三百零六条 按份共有人转让其享有的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份额的,应当将转让条件及时通知其他共有人。其他共有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其他共有人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的,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共有份额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章 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第二百六十条 集体所有的不动产和动产包括:

(一)法律规定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

(二)集体所有的建筑物、生产设施、农田水利设施;

(三)集体所有的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设施;

(四)集体所有的其他不动产和动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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