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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的特殊地域管辖

2024-03-14 来源:易榕旅网

第一类,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二类,因保险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三类,因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四类,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

第五类,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

第六条,因铁路、公路、水上和航空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

第七类,因船舶碰撞或者其他海事损害事故索赔提起的诉讼;

第八类,因海难救助费用提起的诉讼;

第九类,因共同海损提起的诉讼。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七条,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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