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票持有人具有追索权,即在汇票无法被承兑或支付时,持票人有权要求追回款项。追索权的行使条件包括拒绝承兑、承兑人或付款人死亡、逃匿、破产或被终止业务活动。追索权是第二顺位权利,只有在无法行使付款请求权时才可行使。被追索人可以是多人,并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
法律分析
一、正面回答有追索权。追索权是汇票本身具有有一种权利,在汇票得不到承兑、得不到付款时,持票人自然就可以行使追索权。票据法为了保持持票人的权利,因而赋予持票人双重票据权利,即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二、分析1、汇票被拒绝承兑;2、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3、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以上这本种情况都可行使追索权。三、票据追索权的特点1、票据追索权是第二顺位权利。票据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票据追索权,付款请求权是第一顺位权利,票据追索权为第二顺位权利,即票据追索权只有在向付款人行使付款请求权而不得时,才可行使票据追索权。2、被追索人可以为多人,且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被追索人包括全部前手背书人、出票人、承兑人、保证人等。
拓展延伸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的追索权保障:法律框架与实践分析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的追索权保障涉及广泛的法律框架和实践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在一定条件下享有追索权,即可以向出票人追索未偿付的汇票款项。这种追索权的保障有助于维护贴现银行的权益和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然而,实践中存在一些挑战,如出票人的破产、违约行为等,可能影响贴现银行的追索权行使。因此,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加强风险管理措施至关重要。同时,贴现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合同约定,以确保追索权的有效行使。综上所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的追索权保障需要法律框架与实践相结合,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结语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的追索权保障涉及广泛的法律框架和实践问题。建立完善的法律框架和加强风险管理措施对于保障贴现银行的追索权行使至关重要。同时,贴现银行应加强尽职调查、风险评估和合同约定,以确保追索权的有效行使。综上所述,商业承兑汇票贴现银行的追索权保障需要法律框架与实践相结合,以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公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五节 付款 第六十条 【付款的效力】付款人依法足额付款后,全体汇票债务人的责任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七十二条 【有关追索人清偿债务的效力】被追索人依照前二条规定清偿债务后,其责任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2004修正):第二章 汇票 第六节 追索权 第六十一条 【追索权的发生】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债务人行使追索权。
汇票到期日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持票人也可以行使追索权:
(一)汇票被拒绝承兑的;
(二)承兑人或者付款人死亡、逃匿的;
(三)承兑人或者付款人被依法宣告破产的或者因违法被责令终止业务活动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