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2011年4月初,李某驾驶小客车在京石高速辅路小井桥附近将驾驶残疾人摩托车的王某撞倒在地,导致王某受伤,经认定,李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后双方未能达到协商赔偿。王某找到我所律师,经律师分析,王某可以得到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等赔偿,但是王某因擅自换了几家医院,医疗费单据不全,相关证据不充分,需要律师协助补足证据。后在律师帮助下,王某补足了医疗费的各单据,在分析王某年龄大,系1928年出生,原有残疾,且在处理整个事故过程中,肇事方李某并未积极处理,反而私自隐藏病历,导致王某不能积极得到救治,律师决定为王某提出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结合案情定为三千元人民币。结果: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支持了王某的各项请求,在精神损害抚慰金这块,也采纳了律师的代理意见,判决李某支付王某精神损害抚慰金一千元。
陕西省精神损害抚慰金赔偿标准《审判委员会审判工作会议纪要》
一、致人死亡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二、致人残疾的,精神赔偿数额一般不少于1000元,最高不能超过20000元;
三、因民事侵权致人精神损害,造成严重后果的,精神抚慰金可分为四个等级:一级15000至20000元,二级10000至15000元,三级5000至10000元,四级1000至5000元;若在以上规定的最高限额内仍不足以给当事人精神抚慰的,经该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可在20000元至50000元范围内决定赔偿数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