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过户费用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过户手续费、评估费和公证费等。申请经济适用房需满足条件: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已婚或年龄35周岁以上的单身无房户,家庭房产面积小于48平方米,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公布的80%。申请资料包括申请表、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等。
法律分析
一、经济适用房过户有哪些费用
经济适用房过户有以下费用:
1.5年内的房屋过户,需要由卖方交纳个人所得税。5年以后的不需交。
2.第一次经济适用房过户要交纳1.75%的契税(财政部门收取)。
3.6元/平方米的经济适用房过户手续费(房管局收)。
4.房屋评估费按评估后总价的5‰收(评估事务所收)。
5.经济适用房过户公证费最高300元。
二、经济适用房的申请条件
申请经济适用住房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1.家庭成员至少有一人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不包括学生户口)5年以上(含符合安置条件的军队人员);
2.已婚[含离异(或丧偶)带未成年子女且拥有监护权]或年龄在35周岁及以上的单身无房户;
3.申请家庭房产建筑面积小于48平方米(含);
4.申请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低于市统计局每年向社会公布的上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80%。
三、经济适用房申请资料
1.按要求填写完整的《市保障性住房购买资格申请审核表》(一式三份);
2.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
3.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户口簿或户籍卡复印件(验原件),持户籍卡的申请人或家庭成员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户籍证明原件;
4.未成年人的出生证明或独生子女证复印件(验原件);
5.婚姻状况证明:已婚的,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离异带子女的,提供离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法院民事调解书、判决书复印件(验原件)或离婚协议档案及未再婚证明。丧偶带子女的,提供丧偶的死亡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及本人未再婚证明。未婚、离异未带子女或丧偶未带子女的视为单身,提供未婚证明;
6.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收入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7.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住房证明(现住房证明:工作单位具备独立法人资格的由工作单位出具证明,无工作单位及工作单位无独立法人资格的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身份证及户口本地址证明:需由户籍所在社区出具证明)。
结语
经济适用房过户涉及多项费用,包括个人所得税、契税、过户手续费、房屋评估费和公证费等。申请经济适用房需要符合一系列条件,如具有本市市区常住城镇居民户口5年以上、已婚或年龄在35周岁以上的无房户等。申请时需提供完整的申请审核表、身份证、户口簿、婚姻状况证明、收入证明和住房证明等资料。请务必提供准确完整的资料以确保申请顺利进行。
法律依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六章法律责任第四十三条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代理销售不符合销售条件的商品房的,处以警告,责令停止销售,并可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二章销售条件第十二条商品住宅按套销售,不得分割拆零销售。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三章广告与合同第十五条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发布的商品房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所明示的事项,当事人应当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约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