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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快捷地追回借款?

2024-03-23 来源:易榕旅网

本文介绍了通过强制执行公证和诉讼追回债权的相关知识。强制执行公证是最简便的方式,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对于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需要符合一定条件才能进行公证。诉讼追回债权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如借据、欠条、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以及担保人的相关信息等。在选择管辖法院和起诉状时,需要考虑债务人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合同履行地等多个因素。

法律分析

通过强制执行公证是最简便的方式,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对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受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执行。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对该借款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

当然,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一定条件:1、债权文书以给付货币、物品或者有价证券为内容;2、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债权人和债务人对债权文书有关给付内容无疑义;3、债权文书中载明当债务人不履行或者不适当履行时,债务人愿意接受强制执行的承诺。

二、通过诉讼追回自己的债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的规定,你在起诉或应诉时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你的主张有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将承担败诉的后果。以下是你应向法院提供的主要证据:

1、提供能够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存在的借据、欠条或借贷合同等书面证据。没有书证的,应提供形成债权债务关系的时间、地点、金额,并提供无利害关系的证人证言或证据线索。

2、有担保人的,应提供担保人的姓名、性别、年龄、工作单位和住址;担保人是法人的,应提供法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及其住址。有担保协议的应提供书面担保协议或担保条款。

3、有抵押物的,应提供抵押物的名称、数量、价款数额、存放地点和保管人的姓名等证明材料。

4、提供债务人逾期不履行、不完全履行义务的证明材料和在诉讼时效期间主张权利的证明材料。

5、关于共同被告的相应证据,如列夫其另一方为共同被告,应提交婚姻关系证明;股东出资不到位、抽逃出资、股东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的的相应证据。

确定被告: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您是否起诉了夫妻双方;债务人是公司的,股东是否出资不实、虚假出资、过桥出资、抽逃出资,股东有无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的行为,应追加股东为被告。目的在于扩大偿还主体,增加偿还系数。

选择管辖法院:债务案件一般由被告户籍所在地法院审理,也可以是被告经常居住地(连续居住一年以上)所在地法院。由于合同产生的债务,也可以在合同履行地法院立案律师指导下选择对自己有利的法院,以利于判决的执行。多个被告的,择其一被告选择对己方有利的法院。

起诉状: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拓展延伸

诉讼追回是指债权人通过法律手段追回借款本息的行为,是解决借款纠纷的一种方式。在诉讼追回过程中,债权人需要提供证据证明借款人存在借款事实,并证明借款人没有偿还借款本息的能力或者没有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如果债权人能够提供这些证据,那么可以通过诉讼追回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诉讼追回需要符合一定的法定程序,包括证据收集、证据提交、答辩等环节。如果债权人没有按照程序行事,可能会导致诉讼无法进行或者结果不利的后果。

诉讼追回虽然是一种解决借款纠纷的方式,但并不是所有借款纠纷都可以通过诉讼追回来解决。在选择诉讼追回之前,债权人应该仔细考虑自己的证据是否足够,以及是否有必要花费时间和金钱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结语

通过强制执行公证或诉讼追回债权是解决债权问题的两种途径。强制执行公证是最简便的方式,可以直接进入执行程序。在签订借款合同时,可以对该借款合同进行强制执行公证。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的公证,应当符合一定条件。另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八条,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交必要的证据,否则可能得不到法院的支持。确定被告和选择管辖法院也是解决债权问题需要注意的方面。起诉状是民事起诉状,是指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时,向人民法院提出的要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公正裁判的书面诉讼请求。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七条借贷双方对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应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

按前款计算,借款人在借款期间届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超过以最初借款本金与以最初借款本金为基数、以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的整个借款期间的利息之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五条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

前款所称“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2019年8月20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借据、收据、欠条等债权凭证载明的借款金额,一般认定为本金。预先在本金中扣除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实际出借的金额认定为本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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