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介绍了债务清偿中债权人的受偿顺序和债权本身的权利特征。首先,优先债权具有抵押权或质押权等担保权利,因此在遗产中的清偿顺序更高。普通债权在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才能得到清偿。债权本身也可以产生利息。此外,债权具有财产上的请求权、相对权和相容性和平等性,并且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法律分析
在债务清偿中,债权人有以下受偿顺序:首先是优先债权,其次是普通债权,最后是遗嘱中指定的交付遗赠。在优先债权中,如果遗产中存在抵押权或质押权等担保权利,则这些优先债权具有更高的受偿顺序。普通债权在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才能得到清偿。债权本身也可以产生利息。
一、债权优先受偿的顺序
债权优先受偿的顺序:
1.优先债权为第一清偿顺序。所谓优先债权,是指债权人在遗产上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情形的债权;
2.普通债权为第二清偿顺序。普通债权是相对于优先债权而言的。在继承债务的清算中,首先要清偿优先债权。优先债权清偿完毕以后,再清偿普通债权;
3.交付遗赠为第三顺序。
优先受偿权即非担保物权之优先受偿权,是相关规定的特定债权人优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优先于其他物权人受偿的权利。
二、债权优先受偿权是否包括利息
建设工程款债权优先受偿权的优先范围包括利息部分。法律规定,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对欠付工程价款利息计付标准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没有约定的,按照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或者同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息。
三、债权的基本特征
1.债权为财产上的请求权,不得通过限制债务人的人身来实施。
2.债权为相对权。债的主体双方只能是特定的。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
3.债权具有相容性和平等性。债权的相容性和平等性是指同一标的物上可以成立内容相同的数个债权,并且其相互间是平等的,在效力上不存在排他性和优先性。
4.债权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结语
结论:在债务清偿中,债权人的受偿顺序为优先债权、普通债权和遗嘱中指定的交付遗赠。优先债权具有抵押权或质押权等担保权利时,其受偿顺序更高。普通债权在优先债权得到清偿后才能得到清偿。债权本身也可以产生利息。债权具有财产上的请求权、相对权和相容性和平等性,并且为有期限权利,不得设定无期限债权。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2000-12-08) 第六十二条 抵押物因附合、混合或者加工使抵押物的所有权为第三人所有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补偿金;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所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第三人与抵押物所有人为附合物、混合物或者加工物的共有人的,抵押权的效力及于抵押人对共有物享有的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12-31) 第四十九条 以违法的建筑物抵押的,抵押合同无效,但是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已经办理合法手续的除外。抵押合同无效的法律后果,依照本解释第十七条的有关规定处理。
当事人以建设用地使用权依法设立抵押,抵押人以土地上存在违法的建筑物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有关担保制度的解释(2020-12-31) 第五十条 抵押人以划拨建设用地上的建筑物抵押,当事人以该建设用地使用权不能抵押或者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拍卖、变卖建筑物所得的价款,应当优先用于补缴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金。
当事人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抵押人以未办理批准手续为由主张抵押合同无效或者不生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已经依法办理抵押登记,抵押权人主张行使抵押权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抵押权依法实现时所得的价款,参照前款有关规定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