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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置房屋取暖费收取标准

2024-06-26 来源:易榕旅网

本文介绍了空置房屋的定义及其在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分类通知中的具体划分。同时,文章还介绍了空置房屋取暖费的收取标准和税费的相关知识。最后,文章提醒读者不同地方空置房屋的收取标准和税费可能会有所不同。

法律分析

一、空置房屋

空置房屋是指在房地产市场上的特定术语,其严格定义是指竣工一年后仍未实现销售的房子,换句话说,就是指市场上无法售出的房屋。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最近发布的对商品房空置面积种类进行明确分类的通知,从2003年统计年报开始,将以商品房空置时间作为标准进行划分。空置时间在1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3年以上的为积压商品房。也称尾房,主要是指商品房的尾盘、长期积压在公司或个人手中的多套、长期无法变现的空置房产或“债权房”等,其中又以商品房的尾盘为主。

二、空置房屋取暖费收取标准

不同的地方可能不一样

西安市物价局,目前集中供热价格仍然执行每月每平方米5.8元/平米的收费标准,分户计量继续执行两部制热价计价方式,集中供热房屋空置只收取总热价的30%。工作人员表示:“这是根据2012年下发的《西安市物价局、西安市市政公用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城区集中供热价格有关问题的通知》来执行的。

三、税费

指税收和费用税收,税收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税费是指国家机关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或服务,按规定收取的一种费用。

结语

空置房屋是指竣工一年后仍未实现销售的房子,严格定义是指空置时间在1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3年以上的为积压商品房。根据国家建设部、国家发改委、国家统计局发布的对商品房空置面积种类进行明确分类的通知,空置时间在1年以内的为待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1年以上3年以内的为滞销商品房,空置时间在3年以上的为积压商品房。此外,不同地方空置房屋取暖费收取标准可能不同,如西安市物价局规定集中供热房屋空置只收取总热价的30%。税费是国家为满足社会公共需要,依据其社会职能,按照法律规定,强制地、无偿地参与社会产品分配的一种形式,指国家机关向有关当事人提供某种特定劳务或服务,按规定收取的一种费用。

法律依据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一条 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信、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物业管理区域内相关管线和设施设备维修、养护的责任。

前款规定的单位因维修、养护等需要,临时占用、挖掘道路、场地的,应当及时恢复原状。

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 第五十二条 业主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

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 第二十七条 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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