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产税的征收范围为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农村;建制镇的征税范围为镇人民政府所在地,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对农林牧渔业用地和农民居住房屋及土地不征收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因此,农民在宅基地上自建房屋不需要缴纳房产税。需要缴纳税费的自建房主要包括以下3种情况:
(1)私自占用耕地建房自用的农民
即使是实实在在的农民在农村盖自己居住的房子,按照国家的相关政策,都是在占地建房,要缴纳占用土地费和相关附加税。
(2)占用耕地从事非农业的单位和个人
如果自建房建成之后不是自己居住使用,而是用作它途,比如做生意,做门面房,办厂之类的用途,虽然他们也叫自建房,但因为用途违背了居住的初衷,所以还要增加营业税、城建税等附加税费。
(3)农民自用的自建房位于城市郊区或是县政府所在地的城镇
该种情况下的自建房,虽然也是自用的,但是因为地理位置已经不仅仅是占用农村耕地,而是位于城市边缘的商业用地和住宅用地,已经不属于集体用地了,所以除了缴纳占用耕地的土地税外,同样也要缴纳城镇土地使用税。
但是,这里的自建房房主是拥有不动产证的,而且房子还可以用作交易,不同于单纯的农村的自建房,不能交易,没有个人的不动产证。
减免税费的情况:
1)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等,因为占地面积大,且为国家公共设施建设,根据政策规定,按每平方米2元的税额征收耕地占用税。
(2)如果是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自建住房,占用耕地的,为了特殊照顾,会给他们以免征或者是减免部分耕地占用税的优惠,以帮助他们的生活。具体做法是,根据用地标准,由纳税人向当地政府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便可减免部分或者全部税费。
法律依据:《房产税暂行条例》第一条规定:“房产税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和工矿区征收。”国家财政部、税务局在《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进一步明确,“城市的征税范围为市区、郊区和市辖县县城,不包括所辖的行政村。农村村民自盖的房屋属于农村房屋,不在征税范围之内,农民对此不用交纳房产税,税务部门对农村房屋征收房产税,属于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擅自开征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