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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持有枪支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2024-06-15 来源:易榕旅网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是违法犯罪行为,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客观要件是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持有、隐藏枪支、弹药。主观要件是故意隐藏不交出,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任何人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以及非法销售枪支、弹药,都将承担刑事责任。

法律分析

客体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明确规定,任何单位或个人非法持有、私藏枪支,都是违法犯罪行为。由于枪支、弹药一旦失控,就可能成为犯罪分子的作案工具,被一些犯罪分子用来实施杀人、抢劫、绑架等违法犯罪活动,扰乱社会治安,危害公共安全。因此,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不仅严重破坏国家对枪支、弹药的管理制度,而且危害公共安全。本罪的犯罪对象是枪支、弹药,不包括爆炸物。

客观要件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的行为。所谓私藏,是指持有和隐藏枪支、弹药的非法性。即违反枪支管理规定,未依法取得持枪证件而持有、携带枪支、弹药,或者虽有证件但将枪支、弹药携带出依法规定场所,或者在禁止携带枪支、弹药的区域、场所携带枪支的行为。枪支、弹药无论是他人赠予的,还是拾来的,或者是自己曾经合法配带、以后应交未交的,只要是未经合法批准而私自持有、隐藏,都属于本罪所要求的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

但是,如果非法持有、藏匿的枪支、弹药是自己非法制造、买卖或者盗窃、抢夺的,应以非法制造、买卖枪支、弹药罪或者盗窃、抢夺枪支、弹药罪论处,不再另定私藏枪支、弹药罪。所谓拒不交出,既包括私藏枪支、弹药已被发觉,限令其交出仍抗拒交出;也包括私藏者未被发觉,但其明知应当交出而仍藏匿不交出。本罪属于选择性罪名,即具备持有、私藏行为之一,即构成犯罪。

主体要件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凡年满16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均可成为本罪主体。单位也可成为本罪主体。

主观要件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明知是禁止私人持有的枪支、弹药,而故意隐藏不交。如果不知道自己收藏的物品中有枪支、弹药,因而没有交出的,不构成犯罪。

综上所述,在我们国家对于枪支弹药的管理是非常的严格的,任何人都不能够在没有许可的情况之下非法持有枪支弹药,对于枪支弹药非法进行销售,当事人是要承担刑事责任的,买卖也将按照我们国家《刑法》规定对此处罚。

结语

枪支弹药的非法持有、私藏行为严重违反了我国《枪支管理法》的规定,给社会治安和公共安全带来了严重威胁。对于这一罪行,我国法律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和处罚措施。因此,我们必须高度重视枪支弹药管理工作,加强对枪支弹药的监管,严厉打击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行为,以维护社会的安宁和稳定。同时,公众也应增强法律意识,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共同营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九条 配售民用枪支,必须核对配购证件,严格按照配购证件载明的品种、型号和数量配售;配售弹药,必须核对持枪证件。民用枪支配售企业必须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建立配售帐册,长期保管备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三章 枪支的制造和民用枪支的配售 第十七条 制造民用枪支的企业不得超过限额制造民用枪支,所制造的民用枪支必须全部交由指定的民用枪支配售企业配售,不得自行销售。配售民用枪支的企业应当在配售限额内,配售指定的企业制造的民用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2015修正):第四章 枪支的日常管理 第二十四条 使用枪支的人员,必须掌握枪支的性能,遵守使用枪支的有关规定,保证枪支的合法、安全使用。使用公务用枪的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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