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东会议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重大资产重组等。股东享有出席会议、委托代理人、查阅公司文件、提出建议、维护权益等权利。股东大会应由董事会召集,会议通知书应提前发送给每位有表决权的股东。在表决过程中,特别决议需要达到规定的票数才能通过。具体情况需根据实际情况处理。
法律分析
一、股东会议特别决议事项有哪些?
根据《公司法》规定适用特别决议的事项
1、修改公司章程
2、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
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4、变更公司形式(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5、重大资产重组
6、上市公司在1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30%的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的特别决议由出席会仪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事项仅包括1-4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必须经全部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
二、股东权利
1、股东出席股东大会,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但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2、股东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代理人应当向公司提交股东授权委托书,并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表决权
3、股东有权查阅公司章程、股东大会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报告,对公司的经营提出建议或者质询,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
4、企业集团法律问题也应在公司章程中予以规定,股东大会原则上由公司董事会召集,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书以书面形式在会议召开前的充分时间内传送给每位有表决权的股东
5、股东大会的出席人一般应是股东本人,股东也可以委托其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委托时应出具委托书,一个股东只能委托一个代理人,但是一个代理人可以同时接受多个委托人的委托,代他们行使权力。
对于股东会议的召开和相关事项的处理,在我国的公司法中是有明确的规定的,如果对相关情况的处理存在异议的,还需要结合实际来进行处理,特别是在最后表决过程中,没有达到规定的票数时,则相关事项是不能通过和执行的,具体情况结合实际而定。
结语
股东会议的召开和相关事项的处理在我国公司法中有明确规定。对于特别决议事项,包括修改公司章程、增减注册资本、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重大资产重组等,股东大会需由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2/3以上通过。股东享有出席股东大会、委托代理人出席、查阅公司章程和财务报告、提出建议或质询等权利。对于违法侵权行为,股东有权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在实际操作中,若未达到规定的票数,则相关事项无法通过和执行。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九十九条 本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职权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四节 监 事 会 第一百一十七条 股份有限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可以设副主席。监事会主席和副主席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会副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副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本法第五十二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任期的规定,适用于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8修正):第四章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 第二节 股 东 大 会 第一百零七条 股东大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应当与出席股东的签名册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