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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的由来

2024-06-17 来源:易榕旅网

我国专利法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但是,我国对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只进行形式审查,除非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并没有经过新颖性、创造性等评判。也就是说,实用新型专利不一定具备专利法要求的新颖性、创造性等。

制度的由来

实践表明,实用新型专利被无效的成功率非常高,常见的无效理由就是该专利不具备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如果以一件权利状态不甚稳定的实用新型专利去起诉他人侵犯专利权,原告无疑承担了较大的败诉风险。如果该实用新型专利确实本不该被授权,那么这样的官司往往会造成对被告的伤害,同时也给人民法院增加了不必要的工作负担。所以,不管是出于原告个人利益的考虑,还是为了维护社会整体利益、避免资源浪费,都有必要在提起专利侵权诉讼之前,尽量明确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稳定性。结合实践,一种可行的办法就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审查员对涉案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进行检索评价。于是,产生了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制度。我国专利法在第五十七条第二款中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检索报告的内容

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包括两大部分:其一是反映对比文件与各权利要求相关程度的表格;其二是关于各权利要求是否符合有关新颖性或创造性规定的简要说明。此外,如果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属于不必检索的规定情形或者因缺乏单一性而需要限制检索的,审查员将在检索报告中说明原因,并作出必要的分析。如果实用新型专利保护的主题之间缺乏单一性,而请求人又没有缴纳附加检索费,审查员将仅检索该实用新型专利的第一项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以及与该项权利要求之间符合单一性要求的其他权利要求保护的主题,对其余不符合单一性要求的权利要求所保护的主题不予检索。

对于不符合新颖性或者创造性规定的权利要求,审查员需要在检索报告中给出明确结论,并引证对比文件说明理由,同时附具所引证对比文件的复印件。但是,当经过检索没有发现影响实用新型专利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时,检索报告不会给出诸如“该实用新型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之类的结论,而是仅仅告之经过检索没有发现影响实用新型专利的新颖性和创造性的对比文件这一事实。

可见,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明显区别于新颖性检索报告。新颖性检索报告只是提供经过检索所获得的相关文献,并告之这些文献与被检索技术的相关程度,至于是否破坏了被检索技术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则由检索请求人自己判断。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之所以要给出非常明确的结论,是为了避免当事人、法官或者纠纷处理人员在对比文献是否破坏了被检索技术的新颖性或者创造性这一问题上产生争议,否则检索报告就不能发挥其预期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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