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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吗

2024-06-17 来源:易榕旅网

可以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不离家”,但夫妻之间的各种权利义务都不再存在。在我国,协议离婚的效力发生于婚姻登记机关向当事人颁发《离婚证》之日。离婚最直接的法律后果是夫妻身份关系的消灭,夫妻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原则上皆不复存在,这种效力主要有:

1.双方的再婚权;

2.同居和忠实义务取消;

3.财产上夫妻间的扶养义务终止;

4.法定继承人的资格消失;等等。

一、夫妻之间有一方生病可不可以离婚

夫妻之间有一方生病可以离婚。离婚有两种方式。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就财产和子女抚养达成协议并签订离婚协议的,可以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时,婚姻结束。

诉讼离婚。夫妻一方想离婚,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法院判决离婚的依据是夫妻关系确实破裂。离婚判决书生效之日起结束婚姻。

二、婚内借条有没有法律效力

我国法律并不禁止有夫妻身份的自然人作为借款合同的主体,借条就是借款合同一种形式,所以夫妻之间可以形成债权债务关系。

《民法典》也明确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可以实行财产分别制,可以拥有个人专属的财产,这就为婚内借款合同可以成立并生效提供了前提。认定婚内借款关系是否成立,关键要看夫妻间写的借条是否视为对夫妻共同财产的处分约定。所以婚内借条是否有效,不能仅仅依据一张“借条”,还要综合很多因素考虑。

1、如果仅有一张借条但并未实际发生借款事实,那么借款行为就不属实,此时债权一方的主张就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比如有些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玩游戏,输的一方给赢的一方写了一张100万的欠条,后来两人离婚,赢得一方拿着欠条要求对方履行,这种借条本身就没有法律效力,就不会得到法院支持。

2、如果夫妻一方写了借条并且取得借条确定的款项,但是该笔款项实际上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而没有将该款项用于个人用途,在这样的情况下,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如果夫妻之间借贷所涉款项来源于这个家庭共同财产,又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开支,所谓的“夫妻之间的借贷关系”就是不复存在的。这时如果继续认定借条的效力,让出具借条的一方独自承担借款责任,显然已经违背了《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五条“夫妻在婚姻家庭中地位平等”的规定,同时也显失公平。

3、如果借款用于借方的个人事务,那么夫妻之间就形成了有效地债权债务关系。

如不认定为有效,就否认了夫妻一方可以作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的存在,使夫妻约定财产制丧失其法律意义和现实意义。夫妻约定财产制与夫妻法定财产制相比,更强调对夫妻一方私权的保护,而夫妻一方私权(即个人所有权)的实现往往要通过债权的实现来完成。正因为夫妻一方为独立的民事权利主体,夫妻间的债权债务不同于民法理论上债权债务归同一主体而消灭。因此,从贯彻夫妻约定财产制的角度出发,夫妻间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有效。

夫妻间因借贷而产生的债权债务不是共同债权债务,不因“主体合一”而消灭。当然,根据所借款项是共同财产还是个人财产,还会出现部分返还和全部返还的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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