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离家出走,只要没有证据证明可能被侵害,就不属于公安机关管辖范围,公安机关是不予受理的,警察不是未成年的监护人,没有权利也没有义务寻找。离家出走指在家庭中的某一个成员因与其他家庭成员产生矛盾或因其他原因而离开家的一种行为。
离家出走的人有些是孩子和一些青少年,也有一些是不愿再忍受家庭环境的成年男子、妇女以及老人。离家出走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比如小孩觉得与父母长辈有代沟、不能被理解,成年男女觉得家庭压力大、夫妻感情破裂,贫困家庭老人不愿增加子女负担等等,也有很多人因为家庭暴力而离家出走。
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依法惩治拐卖妇女儿童犯罪的意见》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经审查,符合管辖规定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以刑事案件立案,迅速开展侦查工作:
(1)接到拐卖妇女、儿童的报案、控告、举报的;
(2)接到儿童失踪或者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报案的;
(3)接到已满十八周岁的妇女失踪,可能被拐卖的报案的;
(4)发现流浪、乞讨的儿童可能系被拐卖的;
(5)发现有收买被拐卖妇女、儿童行为,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
(6)表明可能有拐卖妇女、儿童犯罪事实发生的其他情形的。由上述可知,如果是符合上述情况的人口失踪,可以马上报警,并且公安机关会要立即立为刑事案件,进行侦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