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工伤后的职业转换费用是应该由企业或者个人雇主承担的,而就业机构并不是赔偿该费用的主体,因此无法直接领取。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因工伤造成劳动能力丧失,用人单位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工伤救济金:(一)经审定全残、丧失劳动能力三级的,月平均工资的六十至百分之九十六;(二)经审定丧失劳动能力二级的,月平均工资的五十至八十;(三)经审定丧失劳动能力一级的,月平均工资的四十至六十。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支付工伤救济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对职工工伤后不能从事原工作的,应当根据职工的意愿和劳动能力安排其转岗或者转业;经过职工同意,用人单位还应当给予必要的职业培训和岗位适配。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职工转岗或者转业、培训和适配的,由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改正,可以责令支付职工因此造成的经济损失。职工对用人单位未依法安排转岗或者转业、培训和适配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