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规定:“被保险人经工伤医疗期治疗后,在劳动能力鉴定中被认定为丧失原工作能力,又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职业介绍、培训或者转换职业。其职业介绍、培训或者转换职业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或者其支付工资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负担。”
根据上述法规,被保险人需要经过工伤医疗期治疗,并在劳动能力鉴定中被认定为丧失原工作能力,才能申请职业介绍、培训或者转换。另外,职业介绍、培训或者转换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或者其支付工资的单位负担。
法律依据:
1.《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九条:“被保险人经工伤医疗期治疗后,在劳动能力鉴定中被认定为丧失原工作能力,又无法继续从事原工作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职业介绍、培训或者转换职业。其职业介绍、培训或者转换职业所需费用,由参保单位或者其支付工资的单位依照国家规定负担。”
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协商一致约定劳动合同的其他内容,但是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用人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提供符合国家有关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和必要的劳动保护设施,采取其他必要措施保障劳动安全卫生条件。”
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提供便利条件,并按时足额向参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
5.《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二条:“参保人所在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作为社会保险关系的当事人之一。”
以上法律依据明确规定了被保险人申请工伤后的职业转换费用的相关规定,同时也保障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