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在工伤赔偿中,职业转换费用是一项重要的赔偿内容之一。但是,法律并没有规定在何时支付职业转换费用。职业转换费用的支付主要取决于工伤认定的结果以及工伤赔偿的进程。
法律依据:
1.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因工负伤的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鉴定和职业转换等服务;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条规定,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条件的,应当按照下列标准给予工伤待遇;其中,挣工资的伤残职工,除给予治疗、护理、康复以及一次性伤残补助费外,按照下列标准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和伤残津贴:
(一) 治疗期的停工留薪期工资60%、伤残津贴100%;
(二) 医疗期满但未经鉴定的,停工留薪期工资40%、伤残津贴80%;经鉴定为工伤的,停工留薪期工资60%、伤残津贴100%;
3. 《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九条规定,职业介绍、职业培训、职业鉴定和职业转换服务费用,应当由社会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
综上所述,工伤后的职业转换费用支付时间并无明确规定,但用人单位应当为因工负伤的劳动者提供职业转换等服务,同时,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的工伤待遇中包含了部分职业转换费用的支付。职业转换服务费用的支付应当由社会保险基金和参保人员共同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