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 赁 合 同
出租方(甲方):
住所: 身份证号:
电话: 邮政编码:
承租方(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
电话: 邮政编码:
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乙方承租甲方物业之事宜,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部分 物业概况
第1条 甲方保证向乙方出租的物业是甲方拥有完全所有权和使用权。甲方保证所出租的物业符合国家对租赁物业的有关规定。
第2条 出租物业概况:
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物业位于 ,建筑面积110平方米,该物业现有设施、设备情况详见合同附件。
该附件作为甲方按照本合同约定交付乙方使用和乙方在本合同租赁期满交还该物业时的验收依据。
第3条 双方应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等证明文件。
第二部分 租赁期限、用途
第4条 该物业租赁期为一年。自2011年6月1日起至2012年6月1日止。
第5条 乙方租赁该物业作为居住使用,甲方同意乙方与他人合租或经业主同意转租。
第6条 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物业,乙方应如期交还。
第三部分 定金
第7条 乙方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三天内向甲方交付人民币陆仟元(小写¥6000.00元)作为定金。甲方于合同期届满之日无息退还该定金给乙方。
第四部分 租金及支付方式
第8条 该物业每月租金为人民币3000元(大写:叁仟元整)。
第9条 物业租金支付方式如下:
租金按月支付;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乙方应支付给甲方第一个月的租金;以后应在每月的十号前付清下一个月的租金。具体支付方式由双方另行协商确定。
第10条 甲方收取租金时应提供收款的凭证。
第五部分 相关费用
第11条租赁期间,除室内因正常使用产生的用水、用电以及燃气费用之外,该物业上的其他费用(包括但不限于物业管理费、卫生费、治安费、公摊费等)由甲方承担,乙方不再承担任何费用。
第六部分 物业变更与设立他项权利
第12条租赁期间,甲方如将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应提前十五日书面通知乙方,乙方有以同等价格的优先购买权。房产所有权转移给第三方后,该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甲方,享有原甲方的权利和承担原甲方的义务。
第13条租赁期间,乙方与他人合租或转租的,取得使用权的第三方即成为本合同的当然乙方,享有原乙方的权利和承担原乙方的义务。
第14条租赁期间,甲方欲对物业设立抵押权,须提前十五天书面告知乙方。
第七部分 物业修缮
第15条租赁期间,甲方应负责物业的正常维修,维修费由甲方承担。
第16条 乙方应合理使用其所承租的物业及其附属设施,超出正常使用范围造成损害的乙方应负责维修。
第17条 乙方如改变物业的内部结构、装修或设置对物业结构有影响的设备,设计规模、范围、工艺、用料等方案均须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后方可施工。
第八部分 甲方权利与义务
第18条租赁期间,如甲方确需收回物业,必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乙方。解除合同后,甲方应支付违约金。
第19条租赁期间,如有政府或经正常合法程序审批的拆迁行为,则按照国家拆迁条例和当地的拆迁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部分 乙方权利与义务
第20条乙方按本合同约定交付租金。
第21条租赁期间,如乙方需要退租,必须提前十五天书面通知甲方。
第22条租赁期间,乙方未经甲方同意改变物业的结构及用途,故意或过失造成租用物业和设备的毁损,应负责恢复原状或赔偿经济损失。乙方如需装修墙、安装窗和防盗门等,须事先征得甲方同意,如需要经政府审批的,则应经有关部门批准方能施工。
第23条租赁期满或本合同终止,除乙方自有的物品、设备中除可活动并能用螺丝刀拆卸的财产可搬走外,其它拆走即损坏或拆走即损坏其它固定物的财产、管线及相应的固定装修无偿归甲方所有,乙方不能拆走。但乙方中途终止合同履行或因出现违约行为时,甲方可解除合同,收回出租物,出租物内的所有装修及设施归甲方所有。
第24条根据本合同约定提前终止合同或合同期满,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正式书面通知之日起十五天内搬出全部设备、物件,但双方另有协商除外。
第25条租赁期满,乙方需续租,应提前十五天通知甲方,经双方协商,另行签订新的租赁合同。
第26条租赁期满,乙方在同等租金下有优先承租权。
第十部分 通知
第27条依照本合同要求任何一方发出的通知或其它联系应以中文书写,通知可以专人递交,或以挂号信件、或以公认的快递服务或图文传真发送到另一方。通知视为有效送达的日期应按下述方法确定:
(1)专人递交的通知在专人交到之日视为送达;
(2)以图文传真发送的通知在成功传送和接收日后的第1个工作日视为送达。
第十一部分 合同生效
第28条本合同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第十二部分 合同的变更、解除与终止
第29条 物业租赁期间,乙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没收定金:
(1)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拆改变动物业主体结构。
(2)故意严重损坏承租物业,在甲方提出的合理期限内仍未修复的。
(3)利用承租物业存放危险物品或进行违法活动。
(4)拖欠租金累计两个月以上。
第30条 租赁期满前,乙方要继续租赁的,应当在租赁期满十五天前通知甲方。如甲方在租期届满后仍要对外出租的,在同等条件下,乙方享有优先承租权。
第31条 租赁期满合同自然终止。
第十三部分 物业交付及收回的验收
第32条 甲方应保证租赁物业本身及附属设施、设备处于能够正常使用状态。
第33条 验收时双方共同参与,如对装修、器物等硬件设施、设备有异议应当场提出。当场难以检测判断的,应于十五日内向对方主张。
第34条 乙方应于物业租赁期满后,将承租物业及附属设施、设备交还甲方。
第35条 乙方交还甲方物业应当保持物业及设施、设备的完好状态,不得留存物品或影响物业的正常使用。对未经同意留存的物品,甲方有权处置。
第十四部分 甲方违约责任处理规定
第36条 甲方违反本合同约定,提前收回物业或者因甲方原因影响承租人居住的,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37条 甲方因物业权属瑕疵或非法出租物业而导致本合同无效或不能继续履行时,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十五部分 乙方违约责任
第38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天,则应每天按租金总额的万分之五支付甲方违约金。逾期两个月,视为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甲方将没收其定金,收回出租物业。
第39条 在租赁期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中途擅自退租的,甲方没收其定金,收回出租物业。
第40条乙方出现本合同第29条的情况,除乙方要按本合同规定承担的法律责任外,甲方将没收其定金,收回出租物业。
第41条 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交还该物业。乙方逾期归还,则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原日租金两倍的违约金。
第十六部分 其它约定
第42条如果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产生纠纷无法协商一致解决的,则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维护自己权益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差旅费、诉讼费、取证费、律师费等费用。
第十七部分 争议解决
第43条 对于因本合同履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八部分 附则
第44条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存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45条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作出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如补充合同与本合同有条款不一致,则以补充合同为准。
甲方签字:(出租人) 乙方签字:(承租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