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宅基地自留地租赁合同
甲方:***,男,汉族,通化县人,1978年3月3日生,住通化县大安镇大安村五组,系该村村民
***,系出租房产的共同所有权人。
乙方:***,系通化市建设银行退休职员
丙方:通化县大安镇大安村五组,土地所有权人。
甲乙双方就乙方租赁甲方的住宅房产及宅基地和自留地一事,经丙方同意签订协议如下:
一、***系***的合法继承人,向乙方转让的房产和宅基地和自留地是甲方拥有合法的继承权,***的共同财产所有权人***对本合同予以确认。
二、丙方对该房产及宅基地和自留地属于***合法继承财产予以确认。并对甲方出租该房产及宅基地和自留地予以同意。
三、甲方出租该房产及宅基地和自留地使用期限为50年,乙方租赁期不超过甲方的使用期限。双方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变化重新约定。
四、租赁费共计人民币壹万壹仟元整(11000.00),该款中的8000元钱为甲方房产转让价款。该款中的3000元为乙方租赁该宅基地和自留地的租赁费。上述款项由乙方向甲方一次性付清。本租赁合同于双方签字付款后即时生效。
五、本合同生效后,土地仍然属于丙方所有,土地上的建筑物的财产所有权归乙方所有。乙丙两方不得对地上建筑的所有权主张权利。
六、在租赁合同有效期间,如有土地征用或被拆迁情况,涉及该土地和房产的拆迁补偿收益全部归乙方所有。
七、在合同有效期间,乙方对所租赁的该宅基地和自留地及之上的建筑物享有转让、转租权利,如发生继承事宜,乙方的合法继承人有权继承,甲方丙方无权干涉。
八、房产及宅基地和自留地面积以甲方丙方提供的实际草图为准。
本协议一式三份,三方各执一份,均有同等效力
甲方: 乙方: 丙方:
年 月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