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种观点: 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情形。 根据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三条的规定,因情势变更受到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设定情势变更的目的,在于保障合同各方之间的公正,当事人可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各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各方在交易中的风险以及应当获得的利益。区分情势变更与正常的商业风险,关系到案件能否适用情势变更的相应法律规定,是司法实践中的重难点。在我国,房价的涨幅受多种因素共同影响,往往超出了订立房屋买卖合同当事方的控制,那么,在房屋买卖交易中,房价上涨是否属于情势变更呢?案情2016年8月,李四与张三签订《房屋租售合同书》,约定李四将个人所有的一间商铺出售给张三,出售总价为28万元。但因张三需周转资金,暂无法向李四支付购房价款,故而双方约定,由张三承租使用该商铺,每月按约定向李四支付租金3500元,租赁期届满时,张三一次性向李四支付28万元购买该商铺。签订合同后,李四将商铺交付张三使用,张三按约定向李四支付租金。2018年8月,前述商铺的租赁期届满,张三要求按约定购买该商铺,但遭到李四拒绝。张三遂起诉至法院,主张李四继续履行《房屋租售合同书》。李四辩称,因在租赁期限内,商铺所在地段房价普遍上涨,参照同地段
第3种观点: 律师分析:房价暴涨不能以情势变更解除房产买卖合同。房价暴涨或暴跌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未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当事人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随意违约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1种观点: 1、房价突然暴涨,一般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不卖了,如果不卖的话,需要承担违约责任。2、因为房价的跌宕起伏本来是不确定的,这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不属于不可抗力。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二手房卖方违约不卖了怎么办1、二手房卖方违约不卖了作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卖方坚决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二手房卖方违约怎么办:(1)采取自救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2)寻求司法救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守约方可以依照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来向违约方主张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3)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当一方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注意: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即对于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受到法律保护,非因法定缘由不可撤销,且在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都是正当权利。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价暴涨不能以情势变更解除房产买卖合同。房价暴涨或暴跌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未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当事人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随意违约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3种观点: 房价突然暴涨,一般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不卖了,如果不卖的话,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房价的跌宕起伏本来是不确定的,这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不属于不可抗力。一、没有购房资格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吗没有购房资格,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没有购房指标影响了合同的履行。签订合同后出台新政策,导致购房者无购房指标的,购房者可以以新政策出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因为这种情况是不可抗力的,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政策出台后签订的销售合同,买方因无法履行合同而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三、政策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吗政策变动不属于不可抗力,属于情势变更。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对于情势变更,法院一般的判决结果为合同解除,如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变更合同条款的,法院也会判决变更合同条款内容,交易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1种观点: 房价的跌宕起伏本来是不确定的,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房价上涨或者降低虽然超出了买卖房屋双方的规定,但是在订立房屋买卖时应该有所预料存在这样的风险,这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因此此类情况,无论是房价暴涨或是暴跌,无论是开放商还是购房者均不能以情势变更的理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双方订立合同后,出现了双方难以预见、难以避免、难以克服的情况,使双方的合同难以履行,如果继续维持可能对一方的利益受损;使合同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因此便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平衡双方的利益和损失。情势变更一般是指突然遭遇意外事件、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或者一些重大的政策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价暴涨不能以情势变更解除房产买卖合同。房价暴涨或暴跌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未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当事人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随意违约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3种观点: 房价突然暴涨,一般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不卖了,如果不卖的话,需要承担违约责任。因为房价的跌宕起伏本来是不确定的,这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不属于不可抗力。一、没有购房资格签订的购房合同有效吗没有购房资格,签订的购房合同是有效的,只是没有购房指标影响了合同的履行。签订合同后出台新政策,导致购房者无购房指标的,购房者可以以新政策出台为由要求解除合同。因为这种情况是不可抗力的,解除合同不承担违约责任。如果是政策出台后签订的销售合同,买方因无法履行合同而违约,必须承担违约责任。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二、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包括什么?购房合同的主要内容如下:1、土地使用依据及商品房状况,包括位置、面积、现房、期房、内销房、外销房;2、房价,包括税费、面积差异的处理、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3、付款约定,包括优惠条件、付款时间、付款额、违约责任;4、交付约定,包括期限、逾期违约责任、设计变更的约定、房屋交接与违约方责任;5、质量标准,包括装饰、设备的标准、承诺及违约责任和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转的承诺、质量争议的处理。三、政策原因属于不可抗力吗政策变动不属于不可抗力,属于情势变更。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对于情势变更,法院一般的判决结果为合同解除,如交易双方达成一致变更合同条款的,法院也会判决变更合同条款内容,交易双方继续履行合同。【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第1种观点: 房价的跌宕起伏本来是不确定的,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房价上涨或者降低虽然超出了买卖房屋双方的规定,但是在订立房屋买卖时应该有所预料存在这样的风险,这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因此此类情况,无论是房价暴涨或是暴跌,无论是开放商还是购房者均不能以情势变更的理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双方订立合同后,出现了双方难以预见、难以避免、难以克服的情况,使双方的合同难以履行,如果继续维持可能对一方的利益受损;使合同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因此便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平衡双方的利益和损失。情势变更一般是指突然遭遇意外事件、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或者一些重大的政策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价暴涨不能以情势变更解除房产买卖合同。房价暴涨或暴跌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未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当事人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随意违约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3种观点: 1、房价突然暴涨,一般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不卖了,如果不卖的话,需要承担违约责任。2、因为房价的跌宕起伏本来是不确定的,这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不属于不可抗力。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二手房卖方违约不卖了怎么办1、二手房卖方违约不卖了作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卖方坚决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二手房卖方违约怎么办:(1)采取自救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2)寻求司法救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守约方可以依照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来向违约方主张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3)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当一方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注意: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即对于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受到法律保护,非因法定缘由不可撤销,且在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都是正当权利。
第1种观点: 房屋买卖合同在以下条件下是可以撤销的:1、一方或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2、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签订了防卫买卖合同;3、一方实施欺诈行为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4、重大误解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5、法定其他情形等。可撤销合同是否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不是效力待定。可撤销合同在撤销前有效,在撤销后无效。效力待定的合同是指无权代理人、无权处分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签订的合同,效力待定,经过相应的权利人追认之后才有效,否则无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条 一方或者第三人以胁迫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胁迫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五十一条 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2种观点: 法律解析:(1)经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且不因此损害国家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2)因不可抗力致房地产买卖合同无法履行或者不能全部履行的;(3)因一方违约,使房地产买卖合同履行成为不必要的;(4)出现房地产买卖合同约定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条件的。【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第五百六十二条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三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可以,以下这些房屋买卖合同能撤销:1、因对合同内容有重大误解而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2、显失公平的房屋买卖合同。3、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房屋买卖合同。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1种观点: 房价的跌宕起伏本来是不确定的,由于其他原因导致房价上涨或者降低虽然超出了买卖房屋双方的规定,但是在订立房屋买卖时应该有所预料存在这样的风险,这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因此此类情况,无论是房价暴涨或是暴跌,无论是开放商还是购房者均不能以情势变更的理由请求人民法院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双方订立合同后,出现了双方难以预见、难以避免、难以克服的情况,使双方的合同难以履行,如果继续维持可能对一方的利益受损;使合同的原有效力显失公平,因此便以情势变更为由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平衡双方的利益和损失。情势变更一般是指突然遭遇意外事件、货币严重贬值、金融危机或者一些重大的政策等。【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七条,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房价暴涨不能以情势变更解除房产买卖合同。房价暴涨或暴跌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未致使合同基础动摇或丧失,当事人应当继续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约定的义务,随意违约面临相应的违约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第五百三十三条 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的,受不利影响的当事人可以与对方重新协商;在合理期限内协商不成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应当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根据公平原则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第3种观点: 1、房价突然暴涨,一般不能以情势变更为由不卖了,如果不卖的话,需要承担违约责任。2、因为房价的跌宕起伏本来是不确定的,这是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范围,不属于不可抗力。3、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六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向对方给付定金作为债权的担保。定金合同自实际交付定金时成立。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是,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百分之二十,超过部分不产生定金的效力。实际交付的定金数额多于或者少于约定数额的,视为变更约定的定金数额。第五百八十七条债务人履行债务的,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无权请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一、二手房卖方违约不卖了怎么办1、二手房卖方违约不卖了作为买方,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合同,并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如果卖方坚决不履行合同,可以要求对方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1)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的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2)第五百七十八条规定,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2、二手房卖方违约怎么办:(1)采取自救手段,维护自身利益。对于预期违约,守约方依此享有合同解除权,可单方解际合同,并可请求对方赔偿损失。此规定比较适合明示毁约。但对于默示毁约而言,因恐难以掌握对方违约的确切证据,故守约方不宜而采取解除合同措施,中止合同履行或中止合同履行或履行准备,以避免扩大自己的经济损失;立即通知对方当事人在预期间内提供适当的履行担保。若对方当事人在处理期间内不能提供适当担保,应视为对方明示毁约,此时可依法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此种自助措施与行使不安履行抗辩相似。(2)寻求司法救济,追究对方违约责任。一方当事人违约,对方可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即守约方可以依照合同违约责任条款来向违约方主张责任。此种措施,对于明示毁约易于操作;但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须掌握对方预期违约的确切的证据后方可诉诸法律,否则,将因证据不力反而于己不利。(3)持合同的效力,等待对方履行。当一方违约,对方可坚持合同的效力,要求或等待对方履行合同,以静观对方的态度是否有所变化,然后决定是否采取相应措施。对于明示毁约,守约方应明确要求对方撤回毁约的思表示,而不能一味地坐等对方履行,以免扩大损失。对于默示毁约,守约方一时无确切证据证实对方毁约,可等待对方到期是否履行;若对方到期不履行,可依实际违约中的不履行情形追究其违约责任,或者依法解除合同,请求赔偿损失。注意:合同签订以后,双方即对于房屋买卖达成一致协议,该协议受到法律保护,非因法定缘由不可撤销,且在不存在不可抗力的情况下,守约方要求违约方支付违约金承担违约责任都是正当权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