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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履行抗辩权的概念是什么?

2024-08-06 来源:易榕旅网

不安履行抗辩权是指先给付义务人在有证据证明后给付义务人的经营状况严重恶化,或者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或者谎称有履行能力的欺诈行为,以及其他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情况时,可中止自己的履行;后给付义务人接收到中止履行的通知后,在合理的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或者未提供适当担保的,先给付义务人可以解除合同。
一、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的情况有哪些
合同履行的抗辩权包括以下三种情况:
1、同时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
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2、先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先履行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
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3、不安履行抗辩权:当合同的当事人一方应当先履行债务,但是其有确切的证据证明对方有如下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二、合同中抗辩权适用条件包括哪些内容
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的适用范围如下:
1、同时履行抗辩权只能发生在同时给付的双务合同之中;
2、后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适用于有先为给付义务的双务合同中;
3、先诉抗辩权则适用于承担一般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对主债权人的抗辩。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在同一双务合同中互负对待给付义务;
2、互负的义务已到了清偿期。
二、后履行抗辩权的法定条件如下:
1、必须是双务合同;
2、合同债务的履行存在先后;
3、先履行义务一方不履行债务或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
三、不安抗辩权的法定条件:
1、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2、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3、丧失商业信誉;
4、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二十七条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他情形。
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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