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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示期间有人反对如何办?

2024-07-17 来源:易榕旅网

任何组织或个人对公示的情况有异议的可以通过以下步骤解决:

1,公示期内以书面向公示部门提出;

2,需要实名提出异议,不能匿名。写出具体的,真实的情况;

3,公示部门应当自接到异议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重新调查核实。公示,不同于告示和公告这两种文体。

公示,不同于“告示”和“公告”这两种文体。然而现在有不少人往往把它当作“告示”或“公告”,甚至认为“公示”就是两者的“合二为一”。

显然,这是不正确的。现代应用写作学界普遍认为,公示已逐渐成为一种新文种。公示的内涵与性质显然不同于告示和公告。所谓公示,它就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事先预告群众周知,用以征询意见、改善工作的一种应用文文体。

公示的内涵与性质显然不同于告示和公告。所谓公示,它就是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事先预告群众周知,用以征询意见、改善工作的一种应用文文体。公示具有以下几个特点:

(一)公开性

所谓公开性,就是指它所写作的内容、承载的信息,都是要向一定范围内或特定范围内的人员公开出来的,是要让大家知道和了解的,具有较强透明度,不存在任何秘密和暗箱操作。

(二)周知性

所谓周知性,就是指它写作的目的,是为了让关注它内容与信息的人们都了解是怎么回事,从而参与其事。

(三)科学性

所谓科学性,就是指公示的时间要科学合理,不但要反映公示的过程,更要反映出公示的结果,反映出群众的意愿。公示是事先的公示,不是事后的公示。公示的内容是初步的决定而非最终的决定。如果是最终的决定就必须在“公示”前言中加以说明。

(四)民主性

所谓民主性,就是指公示的过程与结果,都是公开、公平、公正的,都是有群众参与和监督,并为他们所认可的。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八条 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本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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