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地址:
联系电话:
为弘扬中华美食,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双方合作推广“________”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本协议中甲乙双方为各自独立的事业者,双方之间不存在任何(包括但不限于共同投资、代理、雇佣、承包)关系。
第二条:本协议任何一方不具有代行对方任何行为的权利。任何一方的职员不是对方的雇员,也不是对方的代理人。任何一方对对方及其劳动关系和员工行为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三条:双方进行合作,甲方必须满足如下条件:
1、认同_______文化。
2、能按照双方商定的装修方案进行装修,能按照乙方的要求制作门头、灯箱、喷绘等广告设施。
3、能提供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要求的开店手续和证明。
第四条:乙方向甲方提供如下支持:
1、合同期间一次性免收美食店加盟费______元。
2、乙方不参与甲方________店经营。
3、乙方无偿提供________店店面形象标识、设计方案及其相关指引。
4、乙方(含乙方指定的食品公司)有义务提供________菜系配方及技术支持。
5、乙方无偿提供______微波炉一台。
6、合作期间内,甲方如果需要在店内增加微波炉、电磁炉、空调、电饭煲等电器设备,乙方有义务以出厂优惠价提供以上系列产品(需向________项目组提出书面申请)。
7、乙方提供的电器产品在国家规定的三包期内,提供免费的维修服务。
8、乙方制作部分关于________宣传单页、海报。
9、乙方在媒体上对________店给予宣传推广。
10、其他事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甲方应该尽到如下义务:
1、合法经营,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制度。
2、合作期间甲方承担店内、店外装修设计。
3、店内须增设价格适中的________菜系(不少于10款菜式)供顾客选择,并在此基础上积极推广________,开发适当特色的________新菜系。
4、店内须积极推广光波炉的消毒杀菌功能,倡导绿色环保。
5、根据双方协商的结果,在店内张贴乙方有关________的宣传品,并根据需要更换________宣传品。
6、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摆在店内使用,有条件的可摆在醒目位置,并能让消费者容易识别为______产品。
7、应在店内醒目位置设立“________光波炉消毒专区”,有醒目的宣传品,并且尽可能在顾客面前用光波炉现场消毒。
8、双方协议维护乙方提供的微波炉产品,不得挪做它用,更不得单独出售、转让、赠于、质押。
第六条:乙方的权力与义务:
乙方不定期对甲方微波炉美食店的门头、灯箱等物品的使用进行跟踪抽查,甲方应给予配合,对不合格的地方应该根据乙方的要求进行整改。
第七条: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______年后,甲方若无违法本协议的情况出现,微波炉及乙方提供其他产品的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第八条:甲方经营的“________店”,若出现以下情况,乙方可无条件的收回微波炉和其他物品:
1、甲方经营过程中,出现有损乙方利益(包括但不限于商业利益、商誉)的情况。
2、自本协议成立之日起未满年,甲方美食店停止经营的。
3、己方未将乙方提供的微波炉用于本协议规定的用途。
4、甲方和乙方的竞争对手进行有关宣传、联合销售等行为时。
第九条:若甲方转让________店,必须将微波炉一起转让,并且保证微波炉继续在美食店内使用,保证门头、灯箱设施不变。该转让包括但不限于实际经营者的变更、营业执照的变更、经营地址的变更等。
第十条:不可以抗力处理:
如果甲方经营的________店因拆迁、建筑物改造、整体规划变更等行为导致不能经营的,若经营期限未满三年,甲方应退还乙方微波炉。
第十一条: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和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二条:因本协议产生的任何争议,双方可以协商解决,若在协商开始后15天内未能解决,双方同意将纠纷提交乙方住所地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诉讼。
第十三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协议的有效期为______年。
第十四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同等效力。
甲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乙方:
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