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上述委托人与拍卖人之间就拍卖下列标的物的有关事宜,经同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条款:
(一) 委托人自愿委托拍卖人依法拍卖如下标的:
(二) 委托人对拍卖人的保证,自已对所委托的上述拍买标依法拥有完整的所有权或处分权,上述标的未承担任何抵押义务亦没有查封扣押,更不存在纠纷。
(三) 委托人保证上述拍卖标的没有任何瑕,或向拍卖人据实全面的说明,如引起纠纷或造成买受人,拍卖人或第三人的损失的其后果均由委托人承担。
(四) 拍卖标的由委托人保管,保管期限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标的移交期限完毕止。
(五) 委托人保证自已不参与也不委托他人代为参与买卖自已所委托的拍卖标的。
(六) 拍卖成交后,按成交价百分二十支付佣金。
(七) 拍卖人有权从买受人交付保证金,拍卖款中自行扣除佣金。
(八) 拍卖成交成后,标的物移交由拍卖人6日内完成。 本合同于年元月日订
委托人:
拍卖人:
拍卖公司盖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