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假释的适用条件
2、假释的考验期限
3、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
4、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
5、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
1.假释的适用条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实际执行十三年以上,如果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的可以假释。如果有特殊情况,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可以不受上述执行期限的限制。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
2.假释的考验期限。有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 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无期徒刑的假释考验期限为十年。假释考验期限,从假释之日起算。
3.假释犯应遵守的规定。被宣告假释的犯罪分子,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遵守法律,行政法规,服从监督》;(2)按照监督机关的规定报告自己的活动情况;(3)遵守监督机关关于会客的规定;(4)离开所居住的市,县或者迁居,应当上报经监督机关批准。
4.假释考验及其积极后果。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会矫正,如果没有《刑法》第86条的规定的情况,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缓刑考验期满,原判刑罚就不再执行;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
5.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刑法》第86条: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71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