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适用房的主要特点表现为:经济性、保障性、实用性。
1、经济适用住房用地一般实行行政划拨的方式,免收土地出让金,属于国有划拨土地。
2、一般经济适用住房的各种收费实行减半征收。出售价格实行政府指导价,按保本微利的原则确定。
3、经济适用住房五年内不允许转卖,五年后补交土地出让金转为商品房后可以上市交易。
1、家庭成员之间具有法定的赡养、抚养或者扶养关系,且共同生活。
2、家庭成员具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达到规定年限,且户口在提出申请所在地的区(县)达到规定年限。
3、住房面积低于规定限额。
4、可支配收入和财产低于规定限额。
5、在提出申请前的规定年限内,任何成员未发生过住房交易行为。
6、市政府规定的其他条件。
1、申请人持本人及配偶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向户口所在地的区房管局(申请人户口在马尾区的向马尾区建设局)申请办理经济适用住房申购登记手续,领取《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
2、申请人如实填写《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并备齐所需材料,向工作单位和主管部门办理收入和住房证明手续后,报区房管局审核后,由区房管局上报市房管局复核。对申请人住房情况的核实由市房地产档案馆出具证明。
3、市房管局按照规定对申请人的申请材料进行复审和评分后,在相关网站上公示15天。
4、市房管局根据经济适用住房建设进度和申请人的评分情况,按批次批准购房申请,对经批准的同一批次申请人,通过公开摇号的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5、申请人持批准的《经济适用住房申请审批表》和选房顺序号,向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单位办理选房和购房手续。按得分确定批准顺序对符合经济适用房申请条件的申请人,由市房管局按照申请人家庭的现住房面积、落户时间以及困难情况等进行评分,以分数高低确定申购批准顺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