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生借款人离婚、死亡等法定事由的;
2、贷款不存在拖欠的本金、利息、本金罚息、利息罚息、实现债权所需的费用、因借款人违约而给贷款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
3、新借款人应符合以下条件:
(1)为本市正常缴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包括自愿缴存者;
(2)公积金账户唯一且未被冻结;
(3)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4)已年满18周岁且未达法定退休年龄;
(5)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与还款意愿;
(6)具有稳定合法的经济收入来源和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且新借款人家庭没有正在申请中的公积金贷款、除本笔贷款外没有尚未还清的公积金贷款或者可能影响公积金贷款偿还的其他债务,其中还款能力执行贷款申请计算标准;
(7)没有未终止的住房公积金提取约定(包括但不限于住房公积金提取还贷约定、住房公积金提取支付租金约定及其他住房消费提取约定等),申请变更的公积金贷款的提取还贷约定除外;
(8)没有未办结的《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包括《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证明》的状态为未注销、无回执、有准予贷款的回执但无结清凭证;
(9)因离婚变更的,新借款人应为原借款人的配偶;
(10)组合贷款中的公积金贷款申请变更的,还应当符合商业性贷款申请变更的条件,且公积金贷款变更后的新借款人必须和商业性贷款的新借款人保持一致。
4、市公积金管委会或市公积金中心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