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09: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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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09 20:09
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第十四条明确规定: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首先用于归还贷款,如有结余,30%作为建设单位留成收入,主要用于项目配套设施建设、职工奖励和工程质量奖,70%按投资来源比例归还投资方。财政部《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农发资金结余要继续用于项目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财政部关于“解释《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执行中有关问题的通知”第十款规定:建设项目财务制度已明确建设单位留成资金的使用范围,财政部门可对其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但不必再进行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