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2-04-23 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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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3-10-12 03:40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住房公积金贷款(以下简称贷款)是指由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运用住房公积金,委托银行向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住房公积金缴存人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发放的贷款。 第三条 贷款须由借款人或第三人提供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要求的担保。 第四条 贷款的办理遵循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本办法中的有关各方: 委托人: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含分中心); 受托人:承办贷款业务的银行; 借款人:申请贷款的自然人; 抵押人:为贷款提供抵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抵押权人:受托人或委托人认可的第三人; 出质人:为贷款提供质押担保的借款人或第三人; 质权人:受托人; 保证人:为贷款提供保证担保的第三人。第二章 贷款对象和条件 第六条 贷款对象。在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缴存住房公积金的在职职工和在职期间缴存住房公积金的离退休职工,或其他符合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而确认的借款人。 第七条 贷款条件。借款人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合法有效身份; (二)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三)具有稳定的职业和收入,信用状况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四)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五)具有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合同或相关证明文件; (六)符合委托人规定的有关贷款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条件; (七)提供委托人认可的担保; (八)借款人夫妻双方均无尚未还清的住房公积金贷款和住房公积金*性贴息贷款; (九)符合委托人规定的其他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