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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旨在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用范围包括征收集体土地时的房屋补偿,特殊项目如公路、铁路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县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整体管理工作,县市区相关部门如发改、规划等需协助。房屋拆迁补偿资金需在征地前专款专用。在征地前,相关部门会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同时暂停相关手续办理以确保公正进行。
被拆迁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房屋合法性的认定会公示,包括有证房屋和无证但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会根据房屋结构、用途等进行,违法违章建筑不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如企业用房、营业用房等有特殊补偿规定。
安置方式有安置房、自购商品房和宅基地联建,具体标准见相关附表。对于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如孤儿、残疾人等,会给予一定的补贴。拆迁户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家,逾期将不享受奖励。
补偿项目包括房屋、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详细规定在附表中。完成拆迁后,需注销土地使用权,拒绝搬迁的将依法执行。对于弄虚作假或阻碍执行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此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旧有规定与此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前的补偿方案将按照公告执行,但未支付款项的将按新办法处理。
《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经湖南省湘政函〔2010〕325号批复同意,2011年1月30日株洲市株政发〔2011〕2号印发。该《办法》共32条,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未支付房屋补偿款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本《办法》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