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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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旨在规范征地拆迁行为,保护被拆迁人的权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适用范围包括征收集体土地时的房屋补偿,特殊项目如公路、铁路等另有规定的除外。


市、县的国土资源部门负责整体管理工作,县市区相关部门如发改、规划等需协助。房屋拆迁补偿资金需在征地前专款专用。在征地前,相关部门会发布《拟征地公告》,告知补偿标准和安置方式,同时暂停相关手续办理以确保公正进行。


被拆迁人需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补偿登记,房屋合法性的认定会公示,包括有证房屋和无证但符合条件的房屋。拆迁补偿标准会根据房屋结构、用途等进行,违法违章建筑不给予补偿。非住宅房屋如企业用房、营业用房等有特殊补偿规定。


安置方式有安置房、自购商品房和宅基地联建,具体标准见相关附表。对于符合条件的特殊群体,如孤儿、残疾人等,会给予一定的补贴。拆迁户需在规定时间内签订协议并搬家,逾期将不享受奖励。


补偿项目包括房屋、地上附着物、青苗等,补偿标准详细规定在附表中。完成拆迁后,需注销土地使用权,拒绝搬迁的将依法执行。对于弄虚作假或阻碍执行的行为,将受到相应处罚。


此办法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旧有规定与此办法冲突的,以本办法为准。实施前的补偿方案将按照公告执行,但未支付款项的将按新办法处理。




扩展资料

《株洲市集体土地上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办法》经湖南省湘政函〔2010〕325号批复同意,2011年1月30日株洲市株政发〔2011〕2号印发。该《办法》共32条,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此前施行的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本《办法》施行前,已发布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的,房屋拆迁补偿按公告确定的标准执行,但本《办法》实施后,3个月内未支付房屋补偿款项的,按照本《办法》执行;虽已办理征地审批手续,但尚未实施具体征地,未公告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的,房屋拆迁补偿按照本《办法》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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