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09-29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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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09-29 12:01
第三章详细规定了中欧中小企业在申请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时的资格条件和所需材料。首先,企业需在国内依法注册并拥有法人资格(第八条,一);其次,企业的财务管理和会计信息应达到标准,纳税和银行信用良好(八条,二);优先考虑高新技术企业或科研人员比例达到30%以上的公司(八条,三);业务主要集中在节能减排相关高新技术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且这类业务收入占比不得低于50%(八条,四);同时,企业需与欧方有正式的节能减排技术合作,并且项目需符合本办法支持范围,未获其他财政资金支持(八条,五);此外,企业需有稳定的经营业绩,管理团队具备创新意识和市场开拓能力(八条,六)。
为了提交申请,中小企业需准备详细材料,包括资金申请文件(九条,一)、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九条,二)、研发资金筹措计划及执行情况(九条,三);企业生产经营或业务开展概述(九条,四);经注册会计师审计的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九条,五);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和章程(九条,六);与欧方合作机构的协议书(九条,七);以及可能需要的其他相关文件(九条,八)。
为规范和加强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中欧中小企业节能减排科研合作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该《办法》于2011年8月8日由财政部、科技部以财企〔2011〕226号印发。《办法》分总则、支持内容和方式、项目资金的申请、项目的审批与执行、监督检查、附则6章23条,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