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申报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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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4-09-29 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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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24-09-29 11:20
中小企业申请发展专项资金需要满足以下条件,根据《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九条,项目需纳入项目库,并符合产业及通知中的支持重点。每个企业只能申报一个项目,符合条件的担保机构可同时申报担保业务补助和保费补助项目。
固定资产建设类项目申报条件
企业资质:2009年6月前设立的改造项目企业需有法人,2010年底前设立的战略新兴产业和服务环境改善项目企业同理,且2010年末员工数、销售收入、资产总额须符合相应。
项目基本条件:项目需获得核准或备案,2012年底前建成且不超过2年建设期。申请资助的项目总投资不超过45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3000万元;贷款贴息项目总投资不超过6000万元,固定资产投资不超过4000万元。
其他要求:包括采用有效期内专利技术、专业化发展产品销售额要求、节能减排产品标准、新增就业岗位比例、小企业环境改造和生产性服务企业改造定义等。
担保(再担保)业务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担保机构需符合《担保资金办法》第七条和第八条的规定。
企业提高素质活动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企业资质:同固定资产建设类企业。
项目要求:包括提升企业管理、研发能力补助项目的具体要求,以及企业专利申请的条件。
中博会补助项目申报条件
符合条件的企业需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且已参加2011年中博会的中小企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