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7: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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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0-24 09:12
为了加强辽宁省*的债务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防范债务风险,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和本省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债务管理办法。*债务包括*内债和外债,涵盖举债、使用、偿还、担保等环节,由省、市、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发展和改革、外汇管理、人民银行等部门协同工作,审计和监察机关则进行监督。
债务举借需遵循一定的原则,如统筹兼顾、控制规模、明确责任,并在事前确保偿债资金和责任落实。财政部门需根据地方经济发展和财政状况,制定债务举借规划,并报*批准。*债务规模需与经济发展和财政承受能力相适应,主要用于基础和公益项目,严格*用于非此类项目,资金使用需专款专用。
地方*债券发行受到严格*,除非特殊情况。举债前必须有明确的偿债计划和资金来源。债务收入和支出需纳入预算管理,*部门举债需纳入部门预算。财政部门负责拨付偿债资金,对外担保也有明确规定。
债务偿还和担保责任由法定代表人和*主管领导承担,申请举债需提供详细资料,并经财政部门审核后报*批准。*债务的担保、转贷和重大项目举借需经过更严格的审批程序,并需向相关机构报备。
违规行为将受到《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的处理,包括未按规定程序举债、擅自担保等。本办法自2008年9月1日起实施,原有暂行办法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