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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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6 08:20
辽宁省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在第四章中有明确的规定。首先,采矿活动必须遵循批准的设计或开采方案,采用先进的技术和工艺,确保开采回采率、采矿贫化率和选矿回收率(简称“三率”)达到预定标准(第三十条)。
各级地矿管理部门对区域内矿山企业的“三率”指标进行严格考核,按照设计标准进行认定和核验(第三十一条)。采矿权人在开采主矿的同时,还需合理规划和综合开采共生矿、伴生矿,对中低品位矿等资源进行有效管理和综合利用,防止资源浪费和环境破坏(第三十二条)。
矿产资源的勘查施工和开采活动实施年度检查制度,探矿权人和采矿权人需按要求办理年检手续,并缴纳相关费用(第三十四条)。他们还需定期报告矿产勘查和开发利用的年度统计信息(第三十五条规定)。对于矿产储量的增减,采矿权人需报地矿部门核准,正常和非正常储量的报销程序也各有要求(第三十六、三十七条)。
为了保障矿山环境,实行了矿山环境治理和恢复保证金制度,矿山企业关闭前必须做好环保闭坑工作,保证金在验收合格后退还(第三十七条)。同时,地矿部门对选(洗)矿厂的设立有严格的监管要求,新厂需在当地市级地矿部门登记备案(第三十八条)。
《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经1997年11月29日辽宁省八届常委会第31会议通过;根据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十一届常委会第28次会议《关于修改〈辽宁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的决定》第2次修正,2012年3月30日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4号公布。《条理》分总则、矿产资源的勘查、矿产资源的开采、矿产资源开发利用的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6章52条,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辽宁省集体和个体采矿条例》予以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