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5: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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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02 10:24
*于1987年4月29日发布了《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旨在加强对全国范围内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进行监督管理。该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及管辖海域内的采矿生产矿山企业,其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点:
1. *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制定相关规章,监督法规执行,建立考核指标体系,审批大型矿山企业非正常储量报销,以及组织矿产资源调查研究和经验交流。
2.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地质矿产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矿山的监督管理,向重点矿山派出督察员,确保矿产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
3. 各部门需制定矿产资源管理规章,协助地质矿产部门监督,并负责所属企业的矿产储量管理和矿产资源合理利用。
4. 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负责生产勘探、矿产开采监督、储量管理以及对违规行为的处理建议。
5. 矿山企业必须遵守开采规定,注重矿产资源保护,提高回采率和资源利用率,同时对共生、伴生矿产进行系统查定和评价。
6. 矿山开采需依据设计进行,防止资源流失,对滞销矿石等废弃物需妥善管理,研究利用途径。
7. 对违反规定的行为,将追究责任并可能面临罚款,严重者可能停产整顿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8. 矿山企业需准确上报开发利用情况,并接受有关部门的审核和检查。
该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适用于乡镇集体矿山企业和个体采矿,具体细则由省级*参照制定。
《矿产资源监督管理暂行办法》 于1987年4月29日由我国*发布施行。目的是为了加强对矿山企业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是《矿产资源法》的一项主要配套法规。该办法共28条,对*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职责、省级*地质矿产主管部门的职责、*和省级*有关主管部门的职责、矿山企业的地质测量机构的内部监督管理职责、矿山企业与选矿场的职责、法律制裁等作了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