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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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3:44
实行个税全员全额明细申报以后,每一个劳动者都需要申报个人所得税,作为实际纳税人的劳动者,从法律意义上来说,是可以到地税局查询自己公司为自己代扣代缴的情况,并与公司提供给自己的报表进行核对,是否一致。
实际征管中,未对此进行规定,仅在征管法中规定,地税局应对企业的资料进行保密,不得用于非法用途。
劳动局就是管仲裁的,在劳动局是没有这些资料的,你对公司有疑义,告到劳动局,劳动局才会去拿这些报表。
如果有,又是关系到劳动者个人利益的,当然有权拿,法律公正嘛。
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3 23:41
1、用人单位应当主动按月向劳动者发放工资明细表 ;如果没有发放,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索要;
2、如果劳动者向用人单位索要无果,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投诉,由劳动监察大队立案处理;
3、法律依据《工资支付暂行规定》
第六条 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劳动者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
用人单位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
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
《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九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报。
劳动者认为用人单位侵犯其劳动保障合法权益的,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投诉。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为举报人保密;对举报属实,为查处重大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提供主要线索和证据的举报人,给予奖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