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网友 发布时间:2024-10-23 15: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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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心网友 时间:2024-11-10 02:28
对社会类型客体的认知最为复杂。
进入主体的认识活动领域的对象,也就是进入主体认识活动和实践活动范围的客观事物。在认识系统中,认识客体是与认识主体相对应的另一基本要素。认识客体是认识活动中处于被动地位的一方,是主体认识活动所指向的对象。
同时,人是特殊的认识客体,因为人是客观实在的存在,可以被别人认识,也可以自我认识,这样,人又成为认识主体。认识客体与认识主体是相对而言、相互规定的。
自然客体指构成人的认识对象的自然界,既包括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又包括通过人类的生产实践活动而形成的人化自然。
认识客体的形式:
自然客体、社会客体和精神客体。自然客体指构成人的认识对象的自然界,既包括天然存在的自然物,又包括通过人类的生产实践活动而形成的人化自然。
给客体范畴下定义,应严格控制在认识论意义上,这是一个基本的前提,也是一个起码的要求。超越这个界限,对客体范畴的规定就会出现偏差,就很难保证它的全面性、科学性和辩证性。
社会客体指构成人的认识对象的人类社会,主要指社会存在和社会关系。精神客体指构成人的认识对象的主观精神和客观化精神。其中,主观精神指人的感觉、想象、思维等心理活动。客观化精神是指语言、文字、图像等形式表达出来的精神产品,如小说、绘画等等。